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捷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苏庄村。
法定代表人:寇金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兴县兴港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香坊乡海丰村南。
法定代表人:寇建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兴县香坊乡香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香坊乡香坊村。
法定代表人:王景龙,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兴县张会亭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张会亭乡张会亭村。
负责人:宋玉兰,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兴县香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香坊乡大韩村北。
负责人:杨铁链,该乡乡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中心街与海政路交汇处西北100米。
负责人:回永智,该县县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捷雅工贸有限公司、海兴县兴港船舶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兴县香坊乡香坊村村民委员会、海兴县张会亭乡人民政府、海兴县香坊乡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捷雅工贸有限公司、海兴县兴港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捷雅工贸有限公司、海兴县兴港船舶维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捷雅工贸有限公司、海兴县兴港船舶维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72元,减半收取78,486元,由上诉人天津捷雅工贸有限公司、海兴县兴港船舶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