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德修,男,生于****年**月**日,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宋仕明,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德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仕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322民初3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2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他们无银行存款、工商注册、房屋登记、证券信息,有辆北京牌汽车是苏州车牌,已被我院查封,未扣押到实物。

3.本院已通过营山县大庙乡三元桥村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李宁卫

审判员  易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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