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翊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西十一条路道北。
法定代表人:陈秀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鹏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鑫,该公司职员。
被告:杜忠磊,男,(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翊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翊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翊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