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天山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胡耀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元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元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本案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明普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