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凡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种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孟凡锋与被执行人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4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于2021年3月26日、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总对总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7)鲁04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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