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被告:朱伟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曦诉被告朱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伟锋返还原告出借金额14500元及约定按支付宝借呗日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9年3月30日出借16000元给被告,其中15000元是由银行转账到被告邮政银行卡6217996010003381869,1000元为现金支付,期间口头约定每月10号发工资后按月利息2%计算,在5月份时被告通过微信转账3000元给原告,后以考摩托车驾照为由再向原告重新借2000元,直到2020年11月15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余款,但被告都推脱,在2020年11月15日时被告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用于归还余款,期间重新约定从2019年3月30日开始按支付宝日利率0.00065来计算利息。被告的不诚实行为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损失甚多。被告的行为己造成侵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利息约定的支付定截图。
被告辩称
被告朱伟锋未作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3月30日,被告朱伟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6000元,原告通过平安银行转账给被告邮政储蓄卡15000元;支付现金1000元,并约定按月支付宝的利息日万分之6.5计息,每月发工资后归还本金2000元,期间被告还了一个月后就没有再归还,后又多次借款、还款,至今仍欠145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原告现向本院起诉,在庭审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要求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6.5(年利率23.72%)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止。由于被告朱伟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进行调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共16000元,至今仍欠14500元,有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6.5(年利率23.72%)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止的问题,该约定超出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朱伟锋未到庭参加诉讼,属被告放弃其抗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伟锋欠原告郑曦借款14500元及利息(以14500为基数,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8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伟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赖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