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龙彪,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钟家武,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龙彪与被告钟家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龙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龙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曾幸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