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小辛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32985J。
法定代表人:邵年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谦,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姝琬,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恒,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姝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4元,由上诉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