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旷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永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旷羽与被告张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旷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家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旷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永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4‰,自起诉之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永乐辩称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款给付被告。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就借款利息无约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永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孟旷羽借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孟旷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永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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