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阳光,男,1989年03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执行人:赵玲玲,女,1971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夏阳光与赵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豫172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玲玲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玲玲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玲玲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邵 劝 审判员  勾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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