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阳光,男,1989年03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执行人:赵玲玲,女,1971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夏阳光与赵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豫172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玲玲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玲玲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玲玲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邵 劝 审判员 勾向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