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大营房百花路桃园新村14号楼底商8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057700163Y。

法定代表人:于金奎,总经理。

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股东,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西电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一场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28859601B。

法定代表人:罗剑,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功、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密西电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202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王功、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哈密西电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功、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功、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44元,减半收取42022元(上诉人实际交纳诉讼费44044元,超出应收部分诉讼费2022元予以返还),由上诉人王功、哈密酉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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