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莎车县。
被执行人: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莎车县。
被执行人:赵彦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莎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勇与被执行人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赵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勇与被执行人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赵彦军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甲方赵彦军、阿布都热合曼·巴哈扑欠乙方郭勇233074元,甲方赵彦军2021年9月21日之前支付5万元,甲方2021年10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5万元,剩余133074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二、若剩余的案款133074元甲方阿布都热合曼·巴哈扑没有履行,赵彦军继续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不按照此协议履行,乙方郭勇可持本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金额为233074元。且甲方赵彦军、阿布都热合曼·巴哈扑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勇与被执行人阿布都热依木·巴哈扑、赵彦军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