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申请执行人金玲,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执行人郭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皇姑区。
被执行人周宝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单娟、金玲与被执行人郭秀英、周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辽0411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411执1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