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
法定代表人:戴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夏廷湘,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地址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廷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7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14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夏廷湘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夏廷湘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多次约谈并督促被执行人夏廷湘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廷湘限制消费。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夏廷湘进行了银行存款账户、保险、不动产、车辆、证券等方面财产查询,在线下进行不动产、公积金及走访等调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廷湘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夏廷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将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