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
法定代表人:张岩松,男,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原告下属单位铁山信用社副主任。
被告:方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方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山区。
被告:刘显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祥。
审理经过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涛、方琳、被告刘显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显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显峰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