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2474L。 负责人:李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山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刁杰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审理经过
关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赵山尊、刁杰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01月15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赵山尊、刁杰莉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赵山尊名下的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168号温馨家园C2幢24-2房屋在淘宝网进行了拍卖。2021年3月29日,买受人童利以127785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以实现债权金额为326972.99元,本案债权尚未完全实现完毕;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山尊、刁杰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赵山尊、刁杰莉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四、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03执恢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