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李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连山乡。 申请执行人:柳贤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连山乡。 法定代理人:李娉,系柳贤雅的母亲。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冰,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朱来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北河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秀玲、李娉、柳贤雅与朱来定海上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来定未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995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
执行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工商、银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船舶、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管理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来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朱来定在身份登记地址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债权696,665.9元,未实现。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于2021年10月8日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忠烈 审判员 付俊洋 审判员 黄耀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