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高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三亚市,现在三亚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高锋罚金、退缴赃款一案。该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陈高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二、王保平退缴赃款50万元,吴名光代退缴赃款641.7万元,邢增辉代退缴赃款232.56459万元,以上共计退缴赃款924.2645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冻结在案的肖洁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滨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602665.5元,返还海南省榆亚盐场。四、冻结在案的陈高锋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账户×××内的存款38440.81元,折抵罚金,剩余罚金1961559.19元继续追缴。五、陈高锋受贿所得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075号(现解放四路1029号)海南省一轻三亚公司职工集资楼A幢第一层09号铺面建筑面积为49.7平方米商业房地产及位于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社区03-05-40宗地(原河西区金鸡岭农场南村安置区,面积245.84平方米,四至:东至富海公司,西至规划路,南至王振和,北至黄河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被告人陈高锋尚未退缴的赃款515.73541万元,继续追缴。
本院对财产部分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高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陈高锋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陈高锋有银行存款40960.18元,本院依法扣划上缴国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海南省财政厅发函,要求将王保平退缴赃款50万元,吴名光代退缴赃款641.7万元,邢增辉代退缴赃款232.56459万元,以上共计退缴赃款924.26459万元,上缴国库。海南省财政厅已将退缴赃款924.26459万元上缴国库,本判决第二项已执行完毕。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扣划肖洁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滨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602665.5元,并将该款项返还海南省榆亚盐场。本判决第三项已执行完毕。
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陈高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解放四路075号(现解放四路1029号)海南省一轻三亚公司职工集资楼A幢第一层09号铺面建筑面积为49.7平方米商业房地产及位于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路社区03-05-40宗地,面积为245.84平方米。拍卖款共计5387816元,扣除评估费21424元、拍卖费150600元,剩余款项5215792元已上缴国库。本判决第五项已执行完毕。
之后,本院再次启动网络查控及对被执行人陈高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居住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高锋有可供财产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高锋作出限制消费的措施。综上,本院(2017)琼9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内容执行完毕;(2017)琼9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尚有195.903982万元未执行到位,第六项内容尚有515.73541万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高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判决第一、六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本院(2017)琼9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内容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院(2017)琼96刑初139号刑事判决第一、六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