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桥西区美馨日化店,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万城新天地购物广场二楼4-22。
经营者:田亭亭。
审理经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桥西区美馨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