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王立君,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东凤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王跃忱,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凤兰与被执行人王跃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21执异48号执行裁定,利害关系人王立君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执行法院查明,东凤兰与王跃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5)阜县民二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跃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凤兰借款人民币本金2080元及违约金(迟纳金)4118元,合计6198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扣划王跃忱名下部分粮食直补作为执行案款,后因被执行人王跃忱死亡,其继承人王立君继承相应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王立君已经对被执行人王跃忱的房产、土地等予以继承并使用,故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追加王立君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王立君继承了被执行人王跃忱的具体遗产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证据可以佐证,执行法院均未审查清楚。执行法院做出的(2021)辽0921执异48号执行裁定,仅以继承人王立君继承相应遗产,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执异48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卜祥丽 审判员  邱际德 审判员  周石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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