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班彦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申请人: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温水园区,丰山路以西,原327国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7130436XT。
法定代表人:段培彩。
审理经过
申请人班彦雷与被申请人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汇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班彦雷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