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商城TA-1、TA-2栋(1)2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4197794X。
法定代表人:涂忠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力路2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4778652X。
法定代表人:段荣宗,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独山县金城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秀峰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976101702。
法定代表人:杨国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独山县金城市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山县麻尾镇安置点2017年度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独山县县城安置点(鄢家山花园)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独山县县城安置点(尧梭花园)2018年度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服务费共计413092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3092.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关于独山县麻尾镇安置点2017年度异地扶贫搬迁跟踪审计合同》、《独山县县城安置点(鄢家山花园)异地扶贫搬迁工程跟踪审计合同》、《独山县县城安置点(尧梭花园)2018年度异地扶贫搬迁工程跟踪审计合同》,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在三份合同签订后,原、被告、第三人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协议明确效益收费按2%收取,其中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的追加费由施工方(被告)支付,并约定由原告出具定案表向第三人提出支付申请书,第三人审批由被告支付,且在原告向被告开据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如延迟支付则承担10%的违约金。截止2021年1月12日,原告已履行全部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审计服务金4130927元一直未支付,已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主张的款项系服务费,属于服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关于独山县鄢家山、麻尾、尧梭异地扶贫搬迁工程跟踪审计审减效益收费支付的协议》属服务合同的性质,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权进行约定,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独山县属于项目所在地,并不具有法定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