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杨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瑶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军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16000元,申请人邓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1××××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1.冻结杨军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16000元,期限为一年;

2.查封邓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1××××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码:GW600265),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0元,由申请人邓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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