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夕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张荣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程华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夕彪与被执行人张荣泉、程华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荣泉、程华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荣泉、程华山名下总计11155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总价值为111550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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