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北新街红卫路口。 法定代表人:李宏涛,局长。 原告: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中心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宇文惠强,局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张建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9日立案。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丹凤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四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