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桂喜。

被告:任宪军。

审理经过 原告田桂喜与被告任宪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晋A×××××起亚牌小轿车(价值8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占用车辆造成的损失共计6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初,原告妻子蒋维会与被告在网上相识,被告从山西忻州将原告妻子带回汾阳,之后将原告所有的晋A×××××起亚牌小轿车(以及车辆手续)开至汾阳并占有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车辆,被告拒不归还。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被告将其所有晋A×××××起亚牌小轿车以及车辆手续占有使用并不属实。该车是原告买予第三人蒋维会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即使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也属于与第三人蒋维会的共同财产。因此,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该车由蒋维会占有使用,若原告非要主张该车的归属,其应以蒋维会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分割财产。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案外人蒋维会系夫妻关系。2020年初,蒋维会与被告在网上相识。被告从山西忻州将原告妻子带回汾阳同居生活,并将晋A×××××起亚牌小轿车开回汾阳。现蒋维会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一年多。2020年7月,被告因向他人借款,经蒋维会同意将该车质押于他人。蒋维会到庭陈述,被告跟她说因工程上差钱,要将该车抵押上十天半个月,工程款就回来了。晋A×××××起亚牌小轿车系原告与蒋维会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返还原物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夺或无权占有时,该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现该车实际占有人非本案被告。而该车系经蒋维会同意,被告将该车质押于他人。该案涉及被告与他人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经本院当庭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选择按返还原物主张其权利,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田桂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秉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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