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八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93284。 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闫广天。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 027.52元,减半收取11 013.76元,由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敏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钟 青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裁判日期
二О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