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继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执行人:王东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邱继革与王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濮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东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邱继革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东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东胜名下银行存款,已线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17×××56。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3月27日,到被执行人住址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四、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东胜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东胜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由于被执行人王东胜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收入情况,2021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东胜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邱继革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80660元,实际执行到位7124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东胜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王东胜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名下存款被扣划71240元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邱继革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王东胜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