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亚圣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4号楼3层(大屯孵化器A1021号)。
法定代表人:宋桂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有孚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慧中路11号院1号楼4层101-405。
法定代表人:赵辉。
被告: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201-1室。
法定代表人:安柯。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亚圣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有孚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亚圣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有孚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圣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北京亚圣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有孚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 44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北京亚圣通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宁 璐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