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伍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