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佳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存敏,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元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耿佳丽与被告王元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佳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元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耿佳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原为朋友关系。2020年2月起到2020年5月,被告以没有钱生活、无钱租房、给母亲发节日红包等为由,一共向原告借款12471元。后被告曾在2020年2月25日向原告还款2000元,现还欠原告10471元。被告在2020年12月3日承诺会在2020年阴历腊月23到腊月30之间还清欠原告的借款,但是在2021年2月3日上午原告发现自己被被告拉黑,并且拨通电话后,电话也被拉黑。原告现无奈,只好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希望贵院从速审理,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元卿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王元卿向耿佳丽借款共计12471元,2020年2月25日王元卿偿还耿佳丽2000元,尚欠借款10471元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耿佳丽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耿佳丽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虽未提供借款凭证,但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向王元卿交付12471元。并结合王元卿与耿佳丽聊天记录显示,王元卿承诺偿还上述借款,据此能够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另王元卿已偿还2000元应予扣除,故王元卿尚应偿还耿佳丽借款10471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王元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耿佳丽借款104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元,由王元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志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