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俊珍,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职工学校家属楼6号楼3单元201室木垒县。        

被执行人:叶尔兰·杰恩斯,男性,****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鸡心梁村一组299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俊珍与叶尔兰·杰恩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叶尔兰·杰恩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432元,本金:11000元,利息:3432元及剩余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案款14432元,执行费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村委会了解到执行人叶尔兰·杰恩斯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再婚,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离开本村三四年,无牲畜,无宅基地及牧民安居房。        

请求情况

本院分别于202年4月9日,5月18日,6月4号,27号,7月26日,8月2日,20号,9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足额的案款,个人账户已冻结,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我院执行案件多。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进程,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被执行人储蓄卡已被冻结,银行再无存款,房产、车辆、农机具等均无登记,经合议庭和合议后符合法律规定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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