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铭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钟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申请执行人:钟福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陈三弟,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审理经过 钟铭德、钟德、钟福贸与陈三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12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钟铭德、钟德、钟福贸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三弟已履行3500元并作出保证书,保证在2021年6月底前履行完毕,2021年0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2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