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周阳,安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安徽。
被告:安徽赛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经济开发区藕塘路北侧公租房9栋5楼。
法定代表人:钟光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曙光与被告安徽赛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捷智能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曙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周阳、胡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捷智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胡曙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赛捷智能公司归还胡曙光欠款150万元及违约金23.25万元(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日0.5%自2021年5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另行计算);二、依法判令赛捷智能公司支付胡曙光律师费26000元;三、依法判令胡曙光就抵押的生产设备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欠款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赛捷智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赛捷智能公司占用应由胡曙光享有的工程款无法按时归还给胡曙光,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赛捷智能公司分期偿还胡曙光欠款及生产设备作抵押事宜,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生产设备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赛捷智能公司所欠胡曙光金山滴水寺光电科技博览园精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款150万元,赛捷智能公司承诺于2021年7月15日前分三次付清以上款项,即2021年5月15日前付总欠款金额的40%,2021年6月15日前付总欠款金额30%,2021年7月15日前付总欠款金额30%。逾期支付需另行承担违约金,按欠款总金额的0.5%按日计算。为担保债务履行,赛捷智能公司以自有的生产设备为以上债务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实现抵押权费用及胡曙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履行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胡曙光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赛捷智能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经胡曙光催促,赛捷智能公司仍未归还。赛捷智能公司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胡曙光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胡曙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胡曙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装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定案表及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声明书,证明胡曙光为金山滴水寺光电科技博览园精装修工程实际施工人,有权享有工程款,赛捷智能公司占用150万元工程款应当返还给胡曙光;
本院查明
证据三、生产设备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描述、抵押财产清单及动产担保登记证明,证明胡曙光与赛捷智能公司就被占用款项150万元签订了生产设备抵押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和抵押担保范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证据四、催款函,证明赛捷智能公司未按期还款,经胡曙光催促赛捷智能公司仍不还款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截止今日,赛捷智能公司已经全部逾期);
证据五、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转账电子回单,证明胡曙光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赛捷智能公司未具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赛捷智能公司未到庭答辩、未进行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胡曙光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赛捷智能公司系定远县环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股东。2020年9月30日,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环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金山滴水寺光电科技博览园精装修工程,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工期为5个月。合同签订后,胡曙光作为装饰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2021年2月7日,建设单位定远县环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赛捷智能公司与施工单位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定案表,工程实际施工总价款为269.1583万元。此后,定远县环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赛捷智能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2021年4月15日,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声明,由胡曙光向定远县环鼎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或(和)赛捷智能公司主张并享有上述债权,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2021年4月16日,赛捷智能公司(抵押人,甲方)与胡曙光(抵押权人,乙方)签订生产设备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一、1.甲方所欠乙方金山滴水寺光电科技博览园精装修工程项目工程款150万元(挪用代支付工程款130万元,借款20万元),甲方承诺于2021年7月15日前分三次付清以上款项,逾期支付需另行承担违约金,按欠款总金额的0.5%按日计算,为担保债务履行,特设立本抵押,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处理抵押物。2.付款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前付总欠款金额的40%,2021年6月15日前付总欠款金额30%,2021年7月15日前付总欠款金额30%。二、1.甲方以自有的生产设备为以上债务作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深圳赛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四轴精雕机一台,型号为JD-925D-T;深圳赛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轴数控抛磨机一台,型号为NP-5038-5A;深圳赛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功能弧面抛光机一台,型号为DM-53-6P;深圳赛贝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自动定位弧面抛光机一台,型号为DM-39-12PI;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3D曲面抛光机一台,型号SL-HGSG-4;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2.5D翻转抛光机十台,型号SL-500-8P;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站连续式无人智能抛光机一台,型号SL-BLTC-4L-2-4W-501;广东遂联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面研磨抛光机一台,型号SL-16B-3M-5;安徽赛贝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功能弧面抛光机二台,型号DM-42-6P;深圳市太平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热弯机一台;深圳市名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烤箱一台,型号MSK11-19094;深圳市思迈科技有限公司SM智能,韩国制造,三维真空复合机一台,型号SMC-1500,以上共计22台。2.抵押财产为甲方自用,甲方保证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3.抵押财产作价100万元,如抵押期内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乙方可要求甲方增加抵押财产,甲方不同意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三、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实现抵押权费用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四、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赛捷智能公司未按期支付款项,经胡曙光催讨,赛捷智能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胡曙光身份证复印件、装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定案表、南京国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声明书、生产设备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描述、抵押财产清单、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转账电子回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赛捷智能公司拖欠胡曙光150万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赛捷智能公司应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因赛捷智能公司未按期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胡曙光按照生产设备抵押合同,要求赛捷智能公司以总欠款为基数,按每日0.5%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总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违约金。胡曙光主张要求赛捷智能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赛捷智能公司与胡曙光签订生产设备抵押合同,赛捷智能公司以自有的生产设备为上述债权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实现抵押权费用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作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因此,胡曙光就抵押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可以就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作价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赛捷智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赛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曙光欠款1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赛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曙光律师费26000元;
三、原告胡曙光对抵押的生产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27元,由被告安徽赛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