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邢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月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1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邢渊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