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被执行人: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2326***。 被执行人: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身份证号:141124***。
审理经过
本院在郭**与郭**、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晋1124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郭**归还申请人郭**借款本金**元及从2015年7月7日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郭**、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郭**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及利息、执行费**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