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素梅,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鲁丽与被告秦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诉前调案号,于2021年7月7日立民初案号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素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鲁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9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6日,原告鲁丽通过手机银行拟向案外人秦泗伟转账水果款29500元,因被告秦伟曾经租赁过原告的房子,原告在给被告退还租房押金时,曾在原告的手机银行收款人名册中留存了被告的银行账户,因为被告秦伟与案外人秦泗伟的名字只有一字之差,导致原告在转账时失误转给了被告秦伟。经过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仍迟迟不予返还。故此,为维护本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被告秦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举证

原告鲁丽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银行客户交易明细》两张,证明原告向被告错误转账的银行记录和金额;证据二、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发票》及《裁定书》,证明原告支出的担保费400元,保全费315元;证据三、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证实被告身份情况;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微信名嫂子为案外人秦泗伟(女),从该聊天记录中看出,原告与秦泗伟之间存在水果交易,双方进行了对账、交流,发现转账错误;证据五、《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当晚秦泗伟的老公潘春峰到泰安路派出所查询秦伟的户籍信息,并于本案诉讼后原告要求潘春峰发送店里的付款码并向其支付水果款,但与本案无关;证据六、与秦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本案立案后,原告加了秦伟的微信,向其索要涉案款项,被告未明确表示退还,意思是让原告找他协商。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8)鲁1102民初7637号、(2019)鲁1102民初6848号案卷材料,对此原告发表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请法庭依法认定。

被告秦伟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均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案外人秦泗伟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秦伟原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2021年4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秦泗伟在微信上对水果款进行结算,确认水果款为29500元。原告在2021年4月16日向案外人秦泗伟转账时错误将水果款29500元转入被告秦伟的账户中。经原告与案外人秦泗伟核对后,发现转错账号,原告又向被告秦伟账户中转了1元,并备注:转错了请联系188××××0093。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29500元。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递交诉状后,于2021年6月11日添加被告秦伟为微信好友,向被告秦伟索要涉案款项,被告并未否认。

还查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鲁1102财保33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秦伟在中国建设银行石臼支行账号62×××67内29500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29500元。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315元,保全担保费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确认原告在向案外人秦泗伟转账过程中,误将29500元款项转账给被告秦伟的事实,且被告已收取了该款项,被告因原告转款失误而取得了利益,该利益的取得不具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保全担保费400元,因原告可以提供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保全担保费非必要性支出,故对于保全担保费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鲁丽款项29500元;

二、驳回原告鲁丽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15元,均由被告秦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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