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市新同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荣盛购物广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李琪与沧州市新同天超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