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市新同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荣盛购物广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段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金良,河北卓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李琪与沧州市新同天超市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琪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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