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梅松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黠,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女。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梅松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沪0105民初76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46,647.4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本案以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天地岛川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6,647.48元财产的查封。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梅松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