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爱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申请人:徐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爱珍与被申请人徐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爱珍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赣0981民初344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徐阿平名下的财产。现被申请人徐阿平与申请人刘爱珍达成和解,申请人刘爱珍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且申请人刘爱珍向本院提出解除被申请人徐阿平财产保全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阿平银行存款31000元的冻结或同等数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季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