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衢州山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91281904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工业功能区功能区凤山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姜达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浙江远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超,浙江远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510712K,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外沙子口中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衢州山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山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衢州山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2元,减半收取9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76元,由原告衢州山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