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姆,女,****年**月**日出生,藏族,西藏比如县人,现住西藏那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比如县比如镇珠德寺。 法定代表人:拉松杰参,该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桑坦克,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该寺僧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同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该寺僧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姆与被上诉人西藏比如县比如镇珠德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2017)藏242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姆于2018年3月22日提出,因需更换被上诉对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上诉人吉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索朗巴杰 审判员 吉罗嘎姆 审判员 顿珠旺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拉巴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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