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阳环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献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霞,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旭,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菲,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负责人:丁云峰。

被执行人:丁云峰,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阳环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有限公司、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丁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辽阳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受偿数额为案件款464002.30元、案件受理费10030.00元,三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09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股息红利及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丁云峰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到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封,因该房产系夫妻共用,故暂无法处置;另查,被执行人丁云峰名下有车辆两台,本院已进行了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有限公司、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丁云峰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有限公司、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丁云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有限公司、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丁云峰财产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有限公司、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丁云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有限公司、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丁云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辽阳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有限公司、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丁云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华冠装饰有限公司、辽宁华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丁云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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