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德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告: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农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家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系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德艳与被告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德艳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德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胡德艳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德艳撤回起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