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德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告: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农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纳家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系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德艳与被告新疆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德艳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德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胡德艳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德艳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