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柏建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平县。 申请执行人:柏克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平县。 申请执行人:尹小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柏克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审理经过

柏建昆、柏克洋、尹小彩申请执行柏克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曲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由被告人柏克林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克洋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小彩经济损失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建昆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焕必要生活费2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庭移交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在服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焕已死亡。 双方当事人到庭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 由被执行人柏克林分期履行:于2022年1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03执恢145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定确定的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 恒 执行员 唐学能 执行员 朱绍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杰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