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柏建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平县。 申请执行人:柏克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平县。 申请执行人:尹小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柏克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审理经过
柏建昆、柏克洋、尹小彩申请执行柏克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曲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由被告人柏克林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克洋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小彩经济损失8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建昆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焕必要生活费2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庭移交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在服刑,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焕已死亡。 双方当事人到庭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 由被执行人柏克林分期履行:于2022年1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1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03执恢145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定确定的协议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 恒 执行员 唐学能 执行员 朱绍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