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王超退赔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33元。原审被告人王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超撤回上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刑初10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