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龙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受增,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鑫天海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海红。
被执行人王江。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龙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鑫天海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张海红、王江买卖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