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
被告:李春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玲与被告李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玲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玲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学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