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户籍地京山市,现住京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芙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霞、王媛,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友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京山市温泉新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家鹏,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周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原审被告:张双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原审被告:周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张双红、周艳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张双红之子、周艳之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来兵兵、李玉英、来芙容因与被上诉人陈华军、张友奎,原审被告张双红、周洋、周艳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来兵兵、李玉英、来芙容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来兵兵、李玉英、来芙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来兵兵、李玉英、来芙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1711.5元,由上诉人来兵兵、李玉英、来芙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