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山西省朔州市煤炭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山西省朔州市煤炭宏宇诚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月4月22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李某已预交),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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